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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