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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