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
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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