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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