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主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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