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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