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