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妨碍军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的;
(二)扰乱、妨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
(三)破坏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
(四)盗窃、哄抢国防交通物资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防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