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