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兼顾经济建设的需要。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或者研制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兼顾国防建设的需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