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兼顾经济建设的需要。
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或者研制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兼顾国防建设的需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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