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七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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