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90-04-05 共 28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 第二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 第三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 第四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五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 第六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六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 第七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 第八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八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 第九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统内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军工产品研制...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条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最高... 第十一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一条 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二条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 第十四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四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计量管理机构按技术干部和国家关于计量检定... 第十五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防科工委制定国防计量检定规...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六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七条 军工产品研制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大型型号总体应由一名副总设计师兼任型号总计量师; (二)型号计... 第十八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八条 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在军工产品试验阶段中,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和分系统对计量工... 第十九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九条 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 第二十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条 军工产品使用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军工产品研制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需要配备的计量测试手段和相应... 第二十一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 第二十二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 第二十三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引进军事技术和进口武器装备以及重大仪器设备,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测试手段和技术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工产品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第二十六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