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六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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