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五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防科工委制定国防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