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四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四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计量管理机构按技术干部和国家关于计量检定人员的要求组织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