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二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二条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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