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一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一条 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