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条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接受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量值传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