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