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