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