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