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用于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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