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九条 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二)生产单位计量机构配备的和向使用单位验收代表提供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对其计量性能进行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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