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七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