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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