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