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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