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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