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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