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