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
第十四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
← 查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