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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