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3-05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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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 第四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 第五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 第六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 第七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 第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第九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第二十九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 第三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 第三十五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