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