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