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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