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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