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