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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