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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