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