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