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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