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土地调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