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条

土地调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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