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 第四章 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查条例 第四章 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