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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