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地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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