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十一条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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