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十四条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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